| 行政权力——对酒类经营有关条件不符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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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19 11:52 文章来源:南开经贸委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职权名称 对酒类经营有关条件不符要求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权
事实依据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法律依据: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1、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2、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十七条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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