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天津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天津市南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行政权力——有关酒类经营违法或未按规定建购销台帐的处罚
2009-05-19 11:50  文章来源:南开经贸委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职权名称 有关酒类经营违法或未按规定建购销台帐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权
事实依据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法律依据: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注:1、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2、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行政权力——酒类流通经营者备案登记变更     2009-05-18 14:44
行政权力——酒类流通经营者备案登记    2009-05-18 14:42
行政权力——酒类流通监督管理     2009-05-18 14:41
行政权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    2009-05-18 14:40
行政权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备案    2009-05-18 14:39
行政权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    2009-05-18 14:38
行政权力——拍卖行监督管理    2009-05-18 14:36
行政权力——拍卖行年检(初审)     2009-05-18 14:35
行政权力——拍卖行变更(初审)     2009-05-18 14:14
行政权力——设立拍卖企业具备的条件和提交材料     2009-05-18 14:11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联系人:岳 清 电话:022-23036786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韩红雨 电话:010-51651200-626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