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权力——对酒类经营者违法使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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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19 11:30 文章来源:南开经贸委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职权名称 对酒类经营者违法使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权
事实依据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市商务委《天津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申报程序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
法律依据: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天津市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申报程序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变更、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登记证》和《登记表》,违反规定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27条第2款处罚。
注: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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